
彭阳县人民检察院
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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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阳县人民检察院
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2025年4月7日
彭阳县人民检察院
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2019年1月22日,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提起公诉,该案从受理到起诉仅用了4个工作日,这是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修改后首次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。
受理该案后,承办人认真审查了案卷材料,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悔罪表现,具备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条件,遂及时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,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的意见,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,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,该案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。
2019年1月22日,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,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,彭阳县人民法院采纳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,当庭依法对李某某作出判决。
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彭阳县检察院践行“绿色检察”理念,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体现,是具体运用新程序办理案件的首次尝试。认罪认罚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,节约司法资源,提高办案质效。今后,彭阳县检察院将不断探索,优化办案机制,借鉴其他地区办案经验及做法,加强与县公安局、县法院、县司法局等部门沟通,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案机制。